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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谭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谭某原系夫妻,婚生子小谭由谭某直接抚养。原判决生效后,刘某因工作调动至外地,长期无法探望。近期,刘某发现谭某因沉迷赌博,不仅拖欠高额债务,还多次在醉酒状态下对未成年子女实施言语侮辱及轻微肢体推搡,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此外,谭某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反映其居住环境混乱,缺乏基本监护条件。刘某认为谭某已不具备继续抚养子女的最佳利益,遂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主张由自己直接抚养小谭,并要求谭某支付抚养费。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再审审查阶段,刘某提交了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医院出具的儿童心理评估报告以及谭某承认赌博行为的录音笔录等书证与视听资料。谭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证明其具备更优抚养条件。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行使方案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婚生子小谭由刘某直接抚养,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小谭年满十八周岁;二、谭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两次,具体时间为单周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刘某应予以配合;三、双方确认原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不再争议,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变更抚养关系中的核心地位。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并依据父母一方存在不良嗜好及监护失职事实,促成调解变更抚养权,既保障了儿童身心健康,又高效化解了家庭纠纷,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