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杨某某诉赵某某涉军人婚姻抚养权纠纷案

杨某某诉赵某某涉军人婚姻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赵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因赵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渐生隔阂。杨某某认为赵某某未尽家庭义务,感情确已破裂,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儿子由其抚养。赵某某同意离婚,但坚持要求抚养权,认为其虽不在家但收入稳定且能保障孩子未来教育。双方对财产分割亦存在分歧,杨某某主张多分财产以弥补独自抚养孩子的压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长期分居背景下,是否应优先获得子女抚养权,以及军人特殊身份对抚养权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长期独自照顾孩子生活起居,且孩子已适应由母亲照顾的生活环境。被告赵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主张其具备抚养条件。双方围绕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方案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对孩子成长有利性的评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杨某某抚养,被告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对被告赵某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不予支持;四、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原告抚养子女及照顾家庭的实际情况,对财产分割方案予以适当倾斜。综上,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亦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当非军人一方长期实际抚养孩子且孩子已形成稳定生活环境时,即便对方为军人,抚养权仍应判归实际照顾方,体现了法律对儿童权益的优先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