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邓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邓某某抚养。后张某某以邓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张某某主张邓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实施暴力,导致孩子产生严重心理阴影。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邓某某的暴力行为是否构成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以及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该行为对孩子成长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主要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医院诊断证明及心理咨询报告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试图证明被告的暴力行为及孩子的心理受损情况。被告邓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了日常照顾孩子的照片及社区证明,主张自己具备良好抚养条件。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变更抚养权纠纷中,仅凭单方提供的电子数据不足以认定家庭暴力对孩子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法院强调证据的充分性与关联性,体现了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维护既成抚养关系稳定性之间的平衡,警示当事人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