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麻某诉蒋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麻某诉蒋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蒋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麻某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确定子女抚养权,并主张蒋某存在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蒋某辩称双方系自愿分手,否认财产转移事实,但未能提供完整财产清单。案件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一方隐匿财产是否构成损害赔偿事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隐私,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中,原告麻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截图及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蒋某在分居期间将大额存款转入亲属账户,涉嫌隐匿转移财产。被告蒋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

判决结果

原告麻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指出在涉及财产隐匿的复杂家事案件中,当事人行使撤诉权需经法院审查。虽未实体判决,但通过程序性裁定体现了司法对家事纠纷中弱势方权益保护的审慎态度及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