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博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双方生育一子沈小某。后因感情破裂,沈某某独自抚养孩子,博某某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2023年,沈某某以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博某某支付抚养费并确认探望权。本案涉及涉外因素,且双方对亲子关系及抚养能力存在争议,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及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同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先行进行诉前调解。原告沈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涉外婚姻登记记录及日常抚养支出凭证等物证,用以证明亲子关系及实际抚养成本。被告博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主张降低抚养费标准。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查与实质比对。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博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沈小某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沈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二、被告博某某享有对沈小某的探望权,具体探望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定;三、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即使存在涉外婚姻背景,法院仍严格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裁判。通过书面审理与诉前调解结合,提高了司法效率,为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了参考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