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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周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周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周小某。双方分手后,周小某由谭某某实际抚养。因周某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谭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某承担周小某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并按月支付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认定,同时涉及双方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小额债务承担问题的厘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庭审中,被告周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作为书证,主张已部分履行抚养义务;原告谭某某提交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日常开销票据及双方沟通记录作为书证,证明抚养事实及费用支出。法院重点审查了上述书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周小某由谭某某抚养,周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周小某年满十八周岁;2. 周某某一次性支付此前拖欠的抚养费及教育、医疗分摊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3. 双方确认共同生活期间无其他未结债务,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通过调解方式快速解决抚养费及债务争议,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化解了家庭矛盾,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