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高某某与黄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高某某与黄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高小某。双方分手后,高小某随原告生活。原告主张被告长期未支付抚养费,且存在恶意转移共同财产以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抚养权并追索抚养费及分割隐匿财产。被告辩称已履行部分抚养义务,否认隐匿财产,认为原告所述财产转移系正常商业支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合理数额认定,以及被告是否存在通过虚构债务或转移资金方式规避法定抚养责任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分歧,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先行组织诉前调解。原告主要提交银行流水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收入情况及资金异常流向;被告提交部分转账凭证及商业合同复印件进行抗辩。因调解未果,法院依法转入审判程序,对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及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高某某之子高小某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其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以未结婚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同时,法院对电子数据证据效力的认定,为处理涉财产隐匿转移的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强调了在抚养费案件中查明当事人真实经济状况的重要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