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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博某某原系夫妻,婚生子博小某由博某某直接抚养。沈某某主张博某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且博某某近期工作变动导致抚养能力下降,故诉请变更抚养权。博某某辩称暴力指控系沈某某为争夺抚养权捏造,其具备稳定收入与充足陪伴时间,有利于子女成长。双方对既往暴力事实及当前抚养条件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法定变更情形及子女最佳利益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审查程序。中级人民法院依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沈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与书证。博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沈某某提供的证据链不足以形成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无法证实存在严重侵害子女权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等不利情形的当事人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在证据不足且原告主动撤诉的情况下,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维持原有抚养关系稳定,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生活连续性保护的倾向。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