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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江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某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分居,马某某起诉要求确认抚养权并分割双方共同隐匿的财产。审理中查明,江某某在分居期间通过多个隐蔽账户转移大额存款,涉嫌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马某某主张该行为严重损害子女利益及自身财产权益,要求多分财产并争取孩子抚养权。江某某辩称财产转移系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否认隐匿意图,但未能提供完整流水证明。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一方隐匿财产的法律后果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经历诉前调解阶段,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马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两名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双方共同生活事实。被告江某某仅提交部分消费凭证,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重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进行质证,查明被告转移财产的事实。

判决结果

原告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鉴于被告已主动退还部分转移款项并承诺配合办理抚养权变更手续,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视,以及法院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同时,原告在被告部分履行义务后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有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减少诉累。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