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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陆某涉外离婚抚养费调整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陆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麻某以子女教育、医疗成本显著增加及陆某存在婚内过错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增加抚养费并主张损害赔偿。陆某辩称收入未变,拒绝增加费用。本案涉及涉外因素,且争议焦点在于抚养费调整标准及过错赔偿认定,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麻某提交了子女近期大额医疗票据、课外辅导缴费记录及陆某婚内出轨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陆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涉外家事纠纷再审程序中,原告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的理念,同时强调了涉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必要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