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孙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由孙某直接抚养。然而,孙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仅对黄某实施暴力,更在家庭环境中对孩子进行言语侮辱及轻微肢体推搡,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黄某多次劝阻无效,且收集到相关录音录像证据。鉴于孙某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黄某认为变更抚养关系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原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孩子抚养权变更为由自己直接抚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黄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抚养权归属展开激烈辩论。上诉人黄某重点提交了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记录的家庭暴力视听资料,包括施暴现场视频及孩子受惊吓的录音,以证明孙某存在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被上诉人孙某虽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证明其已改正或具备更优抚养条件。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婚生子由上诉人黄某直接抚养,被上诉人孙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家庭暴力作为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是法院判定变更抚养权的关键考量因素。裁判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警示父母不得在子女面前实施暴力,为涉家暴案件的子女抚养权保护提供了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