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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沈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沈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曾某某实际抚养。曾某某主张沈某某支付抚养费并探视,但沈某某以曾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并反对探视。曾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沈某某曾对曾某某实施暴力,导致其产生心理恐惧,进而影响亲子关系。沈某某则辩称暴力行为系双方争吵所致,且曾某某有酗酒恶习,不宜直接抚养。双方就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探视权行使方式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家庭暴力情节对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系二审程序,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二审中,曾某某补充提交了证人证言,旨在证明沈某某在分居期间曾试图强行带走孩子并伴有推搡行为,佐证其关于“暴力环境不利于子女成长”的主张。沈某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及家庭暴力情节对抚养权判定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非婚生子由曾某某直接抚养,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沈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的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曾某某应予配合;四、驳回沈某某要求变更抚养权及曾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确立了在抚养权纠纷中,家庭暴力情节虽不必然剥夺施暴方探视权,但应作为考量“子女最佳利益”的重要因素。法院通过平衡暴力风险与亲子联系,细化了探视权行使方式,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