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随被告生活。被告系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服役期间无法亲自照料子女,主要依靠祖辈代为抚养。原告认为被告因军务繁忙,缺乏稳定陪伴,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遂诉请变更抚养权。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平衡,且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沟通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被告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孩子日常起居照片及学校老师证言,证明被告长期缺席育儿;被告提交部队嘉奖证书及祖辈照护承诺书,证明其虽在部队但家庭支持系统完善。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抚养能力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赵某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协调。在原告未能充分证明被告抚养条件显著恶化或存在法定变更情形时,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维护了军婚稳定及既有抚养关系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