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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曾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曾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曾某某抚养。何某某主张探望权,但曾某某以孩子生病、学业繁重为由长期阻挠,并擅自将家庭共同财产隐匿转移至亲属账户,导致何某某怀疑曾某某利用财产控制手段加剧探望障碍。何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每周一次的探望权,并申请调查曾某某隐匿的财产线索。双方矛盾激化,曾某某拒绝配合调解,坚称何某某无稳定收入,探望不利于孩子成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何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曾某某多次无故拒绝探望,并提供了银行流水初步线索,主张曾某某存在财产隐匿行为。曾某某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在庭审中重点审查了探望权行使的可行性及财产状况对抚养环境的影响,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曾某某应于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允许何某某探望婚生子,寒暑假何某某可连续探望七天;曾某某需在十日内配合何某某查询并分割其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确认探望权的行使不得以财产纠纷未解决为由进行阻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探望权与财产分割的关联性,指出不得以财产争议为由阻碍探望。法院通过调解将探望权执行与隐匿财产追责相结合,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权益,又维护了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化解纠纷的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