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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原系夫妻,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周某某抚养。后博某某发现周某某存在长期酗酒及家庭暴力行为,且周某某现任伴侣对儿童成长环境不利。博某某认为周某某已不具备抚养条件,遂诉请变更抚养权。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周某某现任伴侣处于孕期,博某某主张该家庭结构不稳定,且周某某因暴力行为导致其工作频繁变动,无法保障子女稳定生活。争议核心在于周某某的抚养能力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权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主要争议点在于证据采信,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博某某提交了周某某实施家暴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以及周某某现任伴侣孕期的社区调查笔录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被告周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抗辩其经济收入稳定。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视听资料中关于暴力行为的连续性及对子女心理影响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婚生子由博某某直接抚养,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二、周某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两次,具体时间为单周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博某某应予以配合;三、双方就其他财产及债务问题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变更抚养权纠纷中,法院不仅考量经济条件,更重视抚养人的品行及家庭环境的稳定性。即便涉及复杂家庭结构(如伴侣孕期),若原抚养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法院倾向于依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调解方式快速解决争议,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