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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杨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王某某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争取抚养权并分割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杨某某在双方关系恶化期间,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及购买理财产品方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导致感情彻底破裂。王某某主张杨某某应支付过错损害赔偿,并要求对隐匿财产进行分割。杨某某辩称财产系个人婚前所得,拒绝分割及赔偿。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隐匿财产认定及过错损害赔偿等核心争议,事实复杂且涉及家庭隐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王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理财产品购买记录等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告杨某某则提交了部分银行对账单以抗辩。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财产性质的关联。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非婚生子由王某某直接抚养,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成年;2. 确认杨某某隐匿的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50万元为双方共同财产,王某某分得35万元,杨某某分得15万元;3. 杨某某因存在重大过错,一次性支付王某某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4.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离婚/同居析产纠纷中,对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并支持过错损害赔偿请求。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及不公开审理原则的重要性,对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