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朱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朱某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朱某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孩子由朱某某实际抚养。江某某主张其享有探视权及共同抚养权,认为朱某某阻挠其接触孩子,且朱某某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朱某某辩称江某某无固定住所及稳定收入,不具备抚养条件,且孩子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变更抚养或频繁探视将影响其身心健康。双方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探视方式及抚养费承担产生激烈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系二审程序,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江某某提交了一段录音及视频资料(视听资料),显示朱某某曾口头同意其探视,但朱某某质证称该资料系断章取义,且拍摄过程侵犯其隐私。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辩论,法院对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进行了重点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非婚生女由朱某某直接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三、江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的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朱某某应予配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重点在于平衡父母探视权与子女最佳利益。法院通过审查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确立了具体的探视执行方案,为类似涉隐私家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