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董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董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董小某。双方离婚后,董小某由沈某某直接抚养,董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董某某继承其父遗产并购置多处房产,经济状况显著改善,而董小某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医疗及教育支出大幅增加。沈某某认为原定抚养费标准已无法保障子女基本生活与医疗需求,遂诉至法院,请求将月抚养费由2000元调整至8000元。董某某辩称其虽继承遗产,但需偿还父亲生前债务,且沈某某存在隐瞒大额医疗支出的情形,拒绝大幅调增。双方就抚养费调整幅度及债务真实性产生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期间,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沈某某提交了董某某继承公证文书、房产登记信息及董小某医院诊断证明、高额医疗费票据,并申请董某某的亲属作为证人出庭,证明董某某实际掌控遗产且未用于还债。董某某提交了部分债务凭证,但未能提供完整银行流水以佐证债务真实性。法院重点围绕董某某实际负担能力与子女实际需求进行质证与调查。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董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向沈某某支付董小某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直至董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二、董某某需额外承担董小某后续重大医疗支出的50%,凭正规医疗票据结算;三、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用由董某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抚养费调整不仅依据固定收入,更应综合考量父母实际负担能力(如继承所得)及子女特殊需求(如重大疾病)。在涉未成年子女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既保障子女权益最大化,又兼顾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实质公平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