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邓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与被告邓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由邓某直接抚养,曹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曹某声称遭遇家庭暴力,情绪失控,单方面停止支付抚养费,并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并免除既往抚养费。曹某提交了一段模糊的视听资料,显示邓某与其发生争执,但无法证明存在法定家庭暴力情形。曹某主张因遭受精神压迫,无力也无义务继续承担抚养费。邓某辩称曹某所述不实,且孩子生活稳定,曹某有固定收入,拒绝变更抚养权及免除费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曹某提交了其自行拍摄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试图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及自身困境。被告邓某对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孩子日常开销凭证及曹某收入证明。双方围绕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抚养费支付能力及抚养权变更必要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纠纷中,主张免除或减少抚养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视听资料若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法定免责事由(如严重家庭暴力导致丧失抚养能力),法院不予采信。同时,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情感纠纷或单方主张而免除,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