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于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与被告于某原系夫妻,于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由韩某抚养,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因物价上涨及孩子教育医疗支出增加,韩某认为原约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孩子正常生活,遂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于某以军人收入固定且已履行原约定为由拒绝。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抚养费调整标准,且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原告韩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当地生活成本显著上升及孩子近期大额医疗支出,以此作为增加抚养费的核心证据。被告于某出庭应诉,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其收入未变,无力承担额外费用。双方围绕抚养费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在法庭主持下,原告韩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同时明确了抚养费纠纷中原告处分权的行使。原告撤诉表明当事人可能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了争议,也反映了家事审判中注重隐私保护与调解优先的理念,对类似涉军家庭纠纷处理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