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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吴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吴某系现役军人。双方育有一子,现年5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某以孩子教育及生活成本增加为由,起诉要求吴某每月增加抚养费2000元。吴某虽同意承担抚养义务,但主张其军饷固定且已足额支付,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孩子实际支出大幅超出原标准或自身经济状况恶化。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单方面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以及军人配偶在特殊身份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提交了部分学校缴费单据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孩子开销激增。被告吴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日常开支记录,反驳原告主张。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核实了双方目前的经济能力及孩子的实际生活状况,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抚养费的严格适用条件。法院强调,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子女实际需要显著增加或支付方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否则一般不支持婚内增加抚养费的诉求,以维护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同时兼顾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