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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博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博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博某某抚养。因博某某曾实施家庭暴力,王某某申请探望权。执行中,博某某以孩子恐惧为由拒绝配合,并隐匿孩子行踪。王某某提交监控及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博某某阻挠探望。双方此前因债务承担划分存在争议,博某某以此为由对抗执行。本案核心在于探望权执行中,如何平衡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与直接抚养方的配合义务,特别是在存在家暴背景及债务纠纷的特殊情境下,如何认定“探望权受阻”的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听证,重点审查王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博某某辩称孩子因家暴心理创伤拒绝见面,但未提供心理咨询报告佐证。法院认为,直接抚养方不得以个人恩怨或债务纠纷为由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经法庭调查,视听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博某某存在恶意阻挠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支持王某某的探望权执行申请。责令博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配合王某某行使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周周六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王某某可接走孩子共同生活,周日傍晚送回。若博某某拒不履行,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执行中,直接抚养方不得以债务纠纷或主观臆断的心理创伤为由拒绝配合。法院通过公开听证与视听资料审查,强化了探望权的可执行性,警示父母不得将子女作为博弈筹码,切实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