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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曹某某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曹某某抚养,王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曹某某以王某某有不良嗜好为由,长期阻挠其探望,并擅自将子女户籍及实际居住地隐匿至外地,导致王某某无法行使权利。王某某遂诉请法院确认探望权并责令配合,同时主张曹某某恶意阻挠探望构成对子女身心健康及自身亲权的侵害,要求过错损害赔偿。曹某某辩称王某某无固定住所且情绪不稳定,探望不利于子女成长,并反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对探望方式及是否存在恶意隐匿子女事实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后移送审判庭审理,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定位数据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子女实际居住地调查报告等电子数据,证明曹某某恶意阻挠探望及隐匿子女行踪。曹某某提交子女学校出具的在校表现证明及邻居证言,主张王某某探望存在风险。法院重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并结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双方举证责任分配及事实认定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王某某关于确认探望权及被告曹某某配合探望的诉讼请求,明确探望时间为每月第二周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地点为王某某住所或双方协商的其他公共场所;二、部分支持原告王某某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判令被告曹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千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恶意阻挠探望权行使及隐匿子女行踪构成对非直接抚养方亲权的侵害,可支持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裁判强调电子数据在查明“探望难”事实中的关键作用,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父母合法探望权益的双重保护,对解决探望权执行困境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