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冯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系夫妻,冯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冯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减少,导致感情逐渐疏远。徐某某认为冯某某未尽家庭义务,且存在疑似出轨行为,遂起诉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冯某某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且军人婚姻受法律特殊保护,不同意离婚。徐某某提交了冯某某与异性频繁通话记录及开房记录作为物证,主张冯某某存在重大过错。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在涉军婚姻背景下,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被告为现役军人,法院严格遵循涉军婚姻保护原则。原告徐某某提交了通话详单、酒店消费凭证等物证,试图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被告冯某某出庭应诉,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强调其服役期间的奉献精神及双方感情基础。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并询问双方调解意愿。
判决结果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徐某某因考虑到被告的军人身份及自身情感变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诉讼)、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撤诉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在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尊重原告撤诉意愿,既维护了军人婚姻稳定,也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彰显了家事审判中情理法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