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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申请执行谭某变更抚养权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谭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谭某抚养,但谭某长期滞留境外,未尽监护职责,且孩子实际随杨某生活。杨某主张谭某不具备抚养条件,请求变更抚养权。谭某辩称其拥有稳定收入,仅因工作原因暂时无法回国,反对变更。本案涉及涉外因素,且双方曾就财产分割达成复杂方案,现因抚养权归属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评估哪一方更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提交了孩子在境内生活、就学的电子数据记录(包括学校监控、医疗记录及日常视频),证明孩子实际由杨某照顾且适应良好。被告谭某提交了境外收入证明及签证材料,试图证明其具备抚养能力。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境外抚养的实际可行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原告杨某与被告谭某之子由原告杨某抚养;二、被告谭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确立了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一方长期滞留境外且未尽抚养义务时,法院应优先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结合孩子实际生活状态及电子证据,判决变更抚养权,保障儿童权益不受地域限制影响。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