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申请执行董某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董某曾于境外登记结婚,后解除婚姻关系。婚内双方未办理正式结婚登记,但育有一非婚生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董某长期未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蒋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孩子名义起诉董某,要求支付拖欠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及后续费用。案件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抚养费债务承担划分。董某辩称其收入不稳定,且部分款项已用于孩子医疗支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双方对抚养费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存在较大争议,蒋某提交了孩子生活、教育支出的详细清单及董某收入证明作为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非婚生子女抚养特殊性,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蒋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包括双方关于抚养费支付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孩子日常开销凭证,用以证明董某未履行义务的事实及具体欠款金额。董某虽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对部分支出提出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抚养费计算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蒋某与董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董某同意一次性支付拖欠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并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若董某逾期支付,需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费债务不因涉外婚姻背景而免除。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执行争议,既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群体与实质正义并重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