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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谢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谢某曾保持非婚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朱某独自抚养孩子,但谢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朱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判令谢某支付抚养费,并主张谢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要求共同承担。审理中查明,谢某名下债务多用于个人挥霍及赌博,且朱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曾遭受谢某家庭暴力,导致身心受损。朱某主张该暴力行为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进而产生额外医疗及误工损失,应计入共同债务或作为财产分割考量。法院需厘清非婚生子女抚养责任及所谓“共同债务”的性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诊断记录、报警回执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亲子关系、家暴事实及债务流向。被告谢某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否认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并提交个人消费记录抗辩。法庭围绕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确定以及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进行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及债务用途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朱某关于共同承担债务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严格界定“共同债务”需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对于一方因家暴产生的债务或个人挥霍债务,不认定为共同债务,体现了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及维护交易安全的司法导向。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