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随被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因被告工作变动收入锐减,且孩子患病需长期治疗,陈某某认为原定抚养费已无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与医疗需求,遂诉请法院调整抚养费标准。被告辩称其虽收入降低,但仍有其他资产,且原告存在婚内过错行为,主张在抚养费计算中予以考量,拒绝大幅上调。双方就抚养费数额及过错对抚养义务的影响产生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电子证据认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孩子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孩子病情严重及被告知晓情况。被告提交了银行流水、资产证明及原告婚内过错的相关电子证据。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抚养费调整幅度及过错赔偿抵扣问题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5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原告陈某某自愿放弃就婚内过错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纠纷中,子女实际需求与父母负担能力是调整抚养费的核心依据。同时,展示了诉前调解在化解家事矛盾中的高效作用,以及过错损害赔偿请求在调解中可与其他诉求一并统筹解决,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