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朱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陆某享有探望权。因朱某长期阻挠陆某行使探望权,且双方对探望方式存在重大分歧,陆某遂提起诉讼。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子女长期随朱某在境外生活,跨境探望执行难度大。陆某主张每周视频及每季度实地探望,朱某则以孩子不适应为由拒绝。争议核心在于如何平衡未成年人利益与探望权实现,且因涉及隐私及涉外因素,案件审理需格外谨慎。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首先进行诉前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陆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多次无故拒绝探望的事实;被告朱某则提交了孩子心理评估报告,主张频繁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法院综合审查了双方证据,重点考量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判决结果
原告陆某在庭审过程中,考虑到跨境探望的实际困难及被告提交的证据,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涉外家事纠纷中,法院对探望权执行的审慎态度。虽然原告最终撤诉,但案件凸显了跨境探望执行难的现实困境。裁判启示在于,对于此类复杂案件,诉前调解与不公开审理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同时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争议,避免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