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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非婚生子女高某某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高某原系恋人关系,期间高某某出生。高某已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高某配偶系现役军人,得知此事后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准。现焦某某作为非婚生子女高某某的生父,起诉要求确认抚养权并分割高某名下部分财产以支付抚养费。高某辩称其已再婚,且主张焦某某未尽抚养义务,拒绝变更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涉军婚姻背景下的财产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亲子鉴定意见书,确认焦某某与高某某存在生物学父子关系。焦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高某财产清单,高某则提交了再婚证明及前婚财产分割协议。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无新证据提交,法院决定不开庭,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女高某某由焦某某直接抚养;二、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高某某十八周岁止;三、驳回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生父有权主张抚养权。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法院严格区分婚姻效力与亲子关系,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平等保护的司法导向。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