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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陆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同居期间,陆某某多次对博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博某某身心受损。博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同居关系,请求判令陆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并争取非婚生子女的直接抚养权。陆某某承认部分暴力行为,但辩称系家庭纠纷,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同居关系中家庭暴力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博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意见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陆某某的暴力行为及过错程度。被告陆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庭审中,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及赔偿金额展开激烈辩论,法官多次组织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确认双方解除同居关系;2. 非婚生子由博某某直接抚养,陆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至孩子成年;3. 陆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博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共计人民币五万元;4. 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同居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及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同时,通过不公开开庭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司法温度。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