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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冯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冯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周某某主张该子为其非婚生子女,要求冯某某承担抚养费,并请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冯某某否认亲子关系,并抗辩所谓债务系周某某个人挥霍及隐匿转移财产所致,非共同债务。周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资金流向,冯某某则申请亲子鉴定并主张周某某恶意转移资产。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债务性质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复杂财产纠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周某某提交了多份银行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债务共同性及亲子关系。冯某某则提交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结论排除生物学父子关系,并提交了资产转移的审计线索。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亲子鉴定的证明力标准,以及同居期间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同时,体现了法院对涉隐私家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程序规范,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