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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赵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赵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周某某独自抚养孩子三年。期间,赵某某多次以探视为由强行带走孩子,并伴有推搡、辱骂等肢体冲突,导致孩子产生严重心理恐惧。周某某认为赵某某存在家庭暴力倾向,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赵某某支付抚养费。赵某某辩称其有稳定收入,且孩子与其感情深厚,拒绝变更抚养权,仅同意支付少量生活费。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周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中,周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报告及心理咨询评估报告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赵某某的暴力行为及对孩子造成的伤害;赵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日常陪伴照片。法院重点审查了暴力证据对孩子成长环境的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非婚生子由周某某直接抚养,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三、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适用标准。法院将家庭暴力作为否定直接抚养权的关键因素,强调即使父母存在暴力行为,也应优先保障子女身心安全,为涉家暴案件中的抚养权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