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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曾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博某某直接抚养。曾某某长期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博某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曾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判决生效后,曾某某仍拒不履行义务,且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博某某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曾某某名下有车辆及银行存款,但曾某某以无固定收入为由抗辩,拒绝配合执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异议及后续执行程序,争议焦点在于抚养费的具体执行方式及曾某某履行能力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处于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申请人博某某提交了生效判决书、曾某某的财产线索(物证: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复印件)及曾某某拒不履行的证据。被执行人曾某某未到庭,仅提交书面说明,否认有履行能力。法院通过书面审查证据,核实了曾某某的财产状况,确认其具备部分履行条件,但对其主张的巨额债务承担划分抗辩不予采信,因该债务与抚养费支付义务无直接抵销关系。

判决结果

裁定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具体而言,裁定强制划扣曾某某银行存款以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执行费用;对于博某某要求一次性支付剩余抚养费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且曾某某确有困难,不予支持,责令曾某某继续按月履行支付义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执行中,被执行人以其他债务为由抗辩的效力边界。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严格区分债务承担与抚养义务,确保抚养费执行的刚性,对类似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