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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林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曾存在非婚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原告主张被告未尽抚养义务,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抚养费并确认探视权。被告辩称双方早已解除同居关系,且原告长期阻挠其接触子女,导致其无法履行抚养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在父母分居状态下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涉及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保护与父母抚养义务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提交了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并申请调取双方过往沟通的视听资料,试图证明被告长期缺席子女生活。被告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资料系剪辑拼接,不能完整反映双方互动全貌。法院经书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存在瑕疵,不足以单独证明被告恶意逃避抚养义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再审审查中,对于视听资料等证据的采信标准。法院强调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防止单方剪辑材料误导事实认定,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审慎态度,同时警示当事人应通过合法、完整证据维护自身及子女权益。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