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李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李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离婚后,李某长期驻守边疆,极少回家,且因军事任务繁忙,实际由李某父母代为照顾。王某发现孩子长期缺乏父母陪伴,心理出现焦虑倾向,且李某父母年迈体弱,无力提供良好教育环境。王某认为李某无法履行抚养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主张分割李某名下部分军产房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王某提交了孩子心理咨询报告、李某长期不在家的证明及视听资料(孩子哭泣求助视频),证明李某未尽抚养职责;被告李某提交了部队驻防证明及父母照顾孩子的照片,辩称其已委托亲属妥善照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子由王某抚养;二、驳回王某关于分割李某名下军产房权益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当非军人一方主张变更抚养权时,法院应优先考量“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若军人一方因特殊职责长期无法亲自抚养,且实际抚养人存在明显不利因素,法院可支持变更抚养权,但需严格区分抚养权变更与财产分割,军人特殊财产受法律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