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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邓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就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产生争议。诉讼期间,刘某发现邓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实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行为,遂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抚养权诉讼。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程序包括诉前调解阶段,但因矛盾激化转入正式诉讼。原告刘某提交了亲子鉴定意见书以证明亲子关系,并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转账记录作为邓某隐匿、转移财产的证据形式。被告邓某对财产转移事实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反证。

判决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同时明确了涉隐私家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程序规则。原告撤诉虽终结程序,但法院对财产隐匿行为的审查为后续可能的财产分割诉讼奠定了证据基础,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的追求。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