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博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博某某原系恋人关系,期间博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子。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感情破裂。王某某主张博某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博某某现与现役军人结婚,其婚姻状况不稳定,不利于子女成长,故诉请变更抚养权归王某某所有。博某某辩称其一直承担主要抚养责任,且前婚关系结束系因性格不合,并非法定禁止情形,拒绝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涉军婚姻背景下的子女利益最大化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军敏感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展开举证质证,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各自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及沟通态度。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梳理抚养权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非婚生子由博某某继续直接抚养;二、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王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的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博某某应予配合。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权判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稳定性的审慎考量,以及通过调解方式平衡各方利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司法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