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徐某某主张李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供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照片为证,认为李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李某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否认家暴事实,但承认存在激烈争吵。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产生争议,徐某某要求抚养孩子,李某某亦主张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由此引发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徐某某提交了报警回执、伤情鉴定书、就医病历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实施家暴。被告李某某提交了双方日常沟通记录,试图证明冲突系互殴或原告夸大其词。法院重点审查了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特别是报警记录与伤情鉴定的对应关系,以认定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徐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徐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四、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通过书证链条完整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可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在书面审理中严格审查证据关联性,体现了对家暴零容忍的司法态度,同时平衡了子女抚养与过错赔偿的关系,为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