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博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固定抚养费。后因被告移居海外,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且当地物价上涨,原告认为原定标准已无法保障子女基本生活与教育需求,遂诉请法院调整抚养费。被告辩称其实际收入并未增加,且承担高额跨境汇款手续费,主张维持原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抚养费计算标准应依据哪地生活水平及被告实际负担能力进行动态调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被告海外收入证明、子女教育支出票据及当地物价指数报告;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汇款手续费凭证。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抚养费调整幅度存在分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被告海外收入稳定性及子女必要支出进行初步评估,结合庭审质证情况,综合认定被告具备增加支付能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博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XXXX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抚养费调整的裁判思路,强调应结合子女实际生活需求、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综合判定,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类似跨境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