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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黄某抚养权及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黄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核心争议在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共同债务分担。于某主张黄某长期沉迷赌博,未尽家庭义务,且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请求判令孩子由其抚养,黄某承担全部共同债务。黄某辩称债务系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及子女教育,并非个人挥霍,且其具备稳定收入,适合抚养子女。双方对子女成长环境及债务真实性各执一词,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于某提交了一段黄某承认赌博及借款的录音(视听资料),试图证明其个人过错及债务性质。黄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资金流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重点围绕抚养权最佳利益原则及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行事实查明。鉴于双方情绪对立但均有调解意愿,法官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婚生子由黄某抚养,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二、双方确认共同债务共计10万元,由黄某负责偿还,于某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三、于某享有每周一次的探视权。双方签字确认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本案调解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调解高效解决抚养权与债务交织的复杂家事纠纷。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引导当事人理性协商,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明确了债务承担主体,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司法理念,有助于修复家庭关系,减少诉讼对抗。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