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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曹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曹某某婚后,曹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冯某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证明。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曹某某享有探望权,但离婚后曹某某频繁强行探望,甚至限制冯某某人身自由,导致冯某某及其子女产生严重心理恐惧。冯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曹某某的暴力行为构成重大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并请求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探望权行使方式以保障子女安全。本案涉及家庭暴力导致的过错损害赔偿及探望权执行争议,事实复杂且涉及未成年人隐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冯某某提交了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施暴现场监控视频片段及心理评估报告,用以证明曹某某的暴力行为及探望行为对子女造成的伤害。曹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合议庭围绕证据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家庭暴力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冯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曹某某向冯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明确曹某某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时间、方式及地点,须在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进行,且不得单独带走子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家庭暴力背景下,探望权的行使应以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法院通过细化探望权行使方式,平衡了父母权利与子女利益,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方及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为类似案件中探望权执行难问题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