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韩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韩某某抚养,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然而,离婚时谭某某处于哺乳期,且双方未对后续抚养费调整机制作出明确约定。随着孩子年龄增长,教育及医疗支出显著增加,加之谭某某收入水平提升,原约定金额已难以满足孩子实际需求。谭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将每月抚养费调整为4000元。韩某某辩称其收入不稳定,且孩子主要由祖辈照顾,实际支出并未大幅增加,拒绝提高费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简单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院采取书面审理与诉前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庭审前,原告谭某某提交了子女近期大额医疗票据、课外辅导合同及自身收入证明等视听资料与书面证据,用以佐证抚养成本上升及自身支付能力。被告韩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以证明收入波动。承办法官在审查证据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展开沟通。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韩某某同意自2023年1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35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二、子女重大医疗及教育支出由双方各承担50%;三、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在抚养费纠纷中,法院不仅关注固定收入比例,更结合子女实际生活需求变化及父母负担能力进行动态调整。通过诉前调解高效化解矛盾,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离异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