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陈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陈某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关系破裂后,邓某独自抚养孩子,陈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邓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并确认探视权。审理中查明,陈某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邓某身心受损。邓某主张陈某的暴力行为严重影响其抚养能力,要求限制陈某探视权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陈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愿意承担抚养费,但坚持享有正常探视权。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及探视方式存在重大分歧,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施暴方探视权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情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邓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及书证,证明陈某的家庭暴力事实及对孩子造成的潜在心理影响。陈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合议庭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结合一审证据,全面评估了双方抚养条件及孩子最佳利益。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非婚生子由邓某直接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陈某享有探视权,但鉴于其既往家庭暴力行为,探视需在邓某或第三方亲属陪同下进行,且不得在孩子居住地进行,具体探视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若发生冲突则暂停探视直至另行调解;3.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确立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探视权的行使应以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前提。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父母权利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涉家暴案件的子女抚养与探视安排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