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孙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被告失业且背负巨额个人债务,主张无力承担原定抚养费,诉请法院免除其支付义务。原告杨某则认为被告系恶意逃避债务,且孩子教育医疗成本上升,诉请增加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债务承担划分是否影响其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标准应如何根据子女实际需求与父母负担能力进行动态调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其当前收入状况及债务规模,主张减免抚养费;原告则提交子女近期大额医疗及教育支出凭证,主张增加抚养费。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被告是否存在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抚养义务的情形。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就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孙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杨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原告杨某自愿放弃此前主张的增加抚养费请求;双方确认被告所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与子女抚养费支付义务无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个人债务危机而免除,但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实际经济状况合理调整。同时,厘清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限,强调不得以个人债务为由对抗法定抚养责任,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