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曾某某涉孕期哺乳期抚养费调整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曾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曾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高某某认为曾某某存在重大过错,遂诉请离婚并要求曾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及调整子女抚养费。高某某主张曾某某在孕期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曾某某无固定收入,应承担更多抚养责任。曾某某辩称怀孕系双方共同意愿,不存在过错,且目前处于哺乳期,需要特殊照顾,不同意离婚及赔偿。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数额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孕期过错认定及哺乳期抚养费调整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孕期女性身心健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某提交了大量电子数据作为主要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及定位信息等,试图证明曾某某的过错行为。曾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部分记录系断章取义。双方围绕证据的证明力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辩论,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合法性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孕期、哺乳期案件中,法院对过错损害赔偿的审慎态度。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需具备完整链条方可认定过错。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权益的特殊保护,强调在缺乏确凿证据证明重大过错时,不宜轻易支持损害赔偿请求,以维护家庭稳定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