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邓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邓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邓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李某在离婚诉讼中权益受损。双方虽未正式离婚,但已分居,李某作为非直接抚养方,主张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因邓某以李某曾转移财产为由,拒绝配合探望,双方矛盾激化。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探望权争议已实质发生,且背景涉及复杂的财产纠纷,导致双方信任基础破裂,探望执行面临极大阻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首先启动诉前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庭审中,李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曾尝试探望但被邓某无理阻挠;邓某则提交银行流水,主张李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以此作为拒绝探望的理由。法院重点审查了探望权行使的可行性及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李某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享有探望权,邓某应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挠;2. 探望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在公共场合或李某住所进行;3. 双方承诺在后续离婚诉讼中依法分割财产,互不干扰对方正常生活及子女教育;4. 若一方违反探望约定,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或另行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文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条件)、第七十二条(证据种类)。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实际承担主要抚养义务,另一方仍享有探望权,且该权利不因财产纠纷而当然受限。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家事案件时,注重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平衡父母权利与未成年人利益,为涉财产争议背景下的探望权行使提供了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