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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申请执行吴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吴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吴某实际抚养。邓某曾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但在审理期间因吴某配合探视且邓某工作变动,邓某主动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此后,吴某将孩子及家庭主要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并隐匿银行存款,导致邓某难以行使探视权及保障孩子权益。邓某遂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中关于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的潜在义务,主张吴某恶意规避执行,请求法院查明被隐匿财产并恢复对子女的实际控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隐匿,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申请人邓某提交了吴某亲属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异常记录等物证,证明吴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被执行人吴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吴某存在规避执行的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申请人邓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复杂性。虽然原告在诉讼阶段撤诉,但后续执行阶段发现的财产隐匿行为揭示了家事案件中“执行难”的根源。法院准许撤诉裁定,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也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法定抚养义务,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核心地位。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