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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执行博某某抚养权归属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博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博某某主张张某某长期通过隐蔽摄像头及录音设备收集其生活隐私,形成大量视听资料,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家庭安宁,且该行为涉嫌违法取证。博某某认为,鉴于张某某存在严重过错及不当行为,不利于子女成长,请求变更抚养权。然而,在案件进入执行准备阶段前,张某某意识到诉讼策略失误及证据合法性风险,主动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旨在避免不利判决及进一步激化矛盾,双方就子女探望权达成初步口头意向。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博某某提交了多段未经剪辑的视听资料,证明原告存在非法监控及侵犯隐私行为,以此作为抗辩抚养权归属的核心证据。原告张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承认取证方式不当。法院在审查证据合法性及当事人意愿后,发现原告已正式提交撤诉申请,且无其他未决争议,遂依法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家事案件中,若原告主动撤诉,法院应依法审查是否损害未成年人利益。本案警示当事人,取证手段必须合法,非法视听资料不仅可能不被采信,还可能成为对方主张抚养权变更的有力依据,同时也展示了司法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