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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彭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董小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彭某抚养。后因彭某长期存在酗酒及家庭暴力行为,董某在多次劝阻无效后,发现孩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且彭某无固定收入,不利于孩子成长。董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社区调解记录等证据,证明彭某存在家暴及抚养能力不足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提交了书证,包括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医院病历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调解证明,旨在证实被告彭某存在家庭暴力及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事实。被告彭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对孩子成长的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董小某由原告董某抚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家庭暴力是认定父母一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关键因素。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存在家暴行为的一方剥夺直接抚养权,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